关于驻外使领馆公证、领事认证工作
2016-08-23 10:52

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下称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驻外使领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要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声明书、委托书;

二、婚姻状况、国籍;

三、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

公证当事人和公证种类

一、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公证。中外双边条约中有涉及公证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驻外使领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声明书、委托书、婚姻状况、国籍、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以上仅为一般介绍,请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登陆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领事窗口详细咨询。

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

三、公证当事人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

五、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如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六、驻外使领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仅为一般介绍,请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登陆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领事窗口详细咨询。 

收费标准

公证每份22美金如加急(受理后2个工作日取件)办理,每份加收20美金,特急(受理后当天取件)办理,每份加收30美金

办证时间

正常办理为4个工作日。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领事认证

根据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领事认证办法》规定,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法律效力。

申办程序

(一)有关文书在向中国驻蒙古使馆办理领事认证前,应先由蒙古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如认证材料原文为中文,应由翻译机构翻译为蒙文,如认证材料原文为蒙文,应由翻译机构翻译为中文,原文译文同时办理公证,如认证材料原文为英文,无需翻译,可直接办理公证)。

(二)文书办理公证后,申请人应向蒙古外交部领事局申办领事认证。

(三)蒙古外交部领事局认证完毕后,申请人根据所在领区向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或驻扎门乌德总领事馆申办领事认证。

提交材料

(一)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如办理公司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

(四)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表。

(五)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

(六)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民事类文书认证每份22美金;商事类文书认证每份44美金。如加急(受理后第2个工作日取件)办理,每份加收25美金,特急(受理后当天取件)办理,每份加收37美金。

我馆自2018年3月9日起,降低对中国公民(指对外国文书申办领事认证的中国籍当事人)领事认证收费标准,民事类由22美金/份下调至8美金/份,商事类由44美金/份下调至16美金/份。

办证时间

正常办理为4个工作日。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我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相关文书已经蒙古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四、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

五、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六、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七、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无效。

九、经驻外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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