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委托书公证须知
2016-08-23 10:43
委托书-系当事人授权他人代自己办理事务的一种司法文书。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不便回国处理事务时,可办理上述文书,请国内亲友代自己处理委托的事务。
(一) 我馆仅为在我领区的中国公民出具委托书公证。
(二) 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前往我馆办理。
(三)办理公证书当事人必须提供:
1、中国有效护照和蒙古居留证明;
2、«中国公民办理公证文件申请表»一份;
3、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
如委托办理出生公证、无犯罪记录公证,办理离婚手续、儿童抚养等,办理前应选好在国内的被委托人,提供包括被委托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住址、电话等。填写委托书或准备委托书时,字迹要清楚,内容不得涂改。申请人可事先起草委托书的相关项目,在领事官员面前填上正式表格。注意:务必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写上填表时间。
4、 办理房产委托书。
办理在中国的房产,如欲将房产买卖、转让或将该房产作为银行抵押贷款等,申请人必须提供房产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即委托人拥有房产处理权的证据。如因故未能提供房产证明,将不能办理委托书,当事人可按照认证程序办理上述委托书。如申请人已婚,且该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申请人(夫妻双方)应持结婚证及“房产证”同时到我馆办理。
(四)收费标准:
1、民事一般性委托书:22美元;
2、涉及财产、遗产、公司商务的委托书:44美元
(五)办证时间:
10个工作日。
以上说明如有更改,以我馆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