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入境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来蒙停留期在30天以内者,免办蒙古签证。
二、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普通护照来蒙工作或学习且在蒙停留期超过30天者,须事先办妥蒙古签证。
三、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来蒙者需事先办妥签证。
需要办理签证的中国公民可在蒙古国驻华使馆(北京)、驻呼和浩特总领馆、驻二连浩特领事馆、驻上海总领馆申请、驻呼伦贝尔领事馆(已开通)。 中国公民可以网上申请电子签,申请网址 https://evisa.mn/
依据2021年6月1日新实施的《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蒙古签证种类增至64种,按入境目的可大致分为投资(B)、劳务(C)、留学(E)、探亲(F)、移民(G)、因私(H)、临时(K)等9类签证。按照从事行业、学校类型、申请人身份等不同,每类签证可再细分为若干小类。
签证的停留期从3天到365天不等,出入境次数分为一次、两次、多次。外国公民入境蒙古后,应在抵蒙后48小时内,由为其提供住宿的公民、商业实体或组织向蒙古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移民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若签证到期继续停留,须到移民局交费申请延期。签证延期办理途径:申请人须于签证到期5个工作日之前,由原邀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向蒙古外交部和移民局提出签证延期申请,蒙方视情办理签证延期。临时来蒙外国公民每次续签需间隔90天。疫情期间,移民局针对签证延期有临时性举措,具体请向移民局了解。签证到期未办理延期的,移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处罚包括罚款、限期离境、驱逐出境并限制再次来蒙等。
(一) 蒙古国驻华大使馆(北京)
地址:中国北京市建外秀水北大街2号
电话:86-010-65321203、65326512
领事部:86-010-65326216
传真:86-010-65325045
邮件:beijing@mfat.gov.mn
(二) 蒙古国驻呼和浩特总领事馆
地址: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小区5号楼
电话:86-0471-4902531、4902262
传真:86-0471-4902531、4303250
邮件: huhhot@mfa.gov.mn
(三) 蒙古国驻二连浩特领事馆
地址: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友谊路1206号
电话:86-0479-7539200、7539201、7539202
传真:86-0479-7539200
邮件:ereen@mfat.gov.com
(四)蒙古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南路1428号
电话:86-021-68473255
传真:86-021-68473206
邮件:shanghai@mfa.gov.mn
(五)蒙古国驻呼伦贝尔领事馆
地址: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西白桦西路6号
电话:86-0470-8112897、86-0470-8112896。
传真:86-0470-8112895
邮件:hulunbuir@mfa.gov.mn
(六) 蒙古移民局(Mongolian Immigration Agency office)
地址:Mongolian Immigration Agency office,Buyant-Ukhaa,10 th khoroo Khan-Uul District, Ulaanbaatar,Mongolia。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咨询热线:1800-1882
电话:(976)70131001,70133449
签证处:(976)1800-1882
遣返处:(976)70133448,70133459
传真:(976)70133458
邮箱:info@immigration.gov.mn
网址:http://www.immigration.gov.mn/
海关防疫
每位旅客入境蒙古时须填报“入境申报单”,且须保留到出境时交验。
按照有关规定,每位旅客可免税携带以下物品:烟,1条(200 支香烟和250克烟草);酒,白酒1公升、红酒2公升、啤酒3公升。
携带558万-2228万图(1元人民币约兑换466图,2024年6月汇率)或等值货币现金出入境时,须如实向蒙海关申报。超出2228万图或等值货币出境蒙古时,须出具蒙古国金融部门提供的由蒙古中央银行统一印制的资金来源证明。
除一般禁止携带物品外,出入境蒙古时,特别注意不可携带矿石、印有蒙古地质资料的地图、存储蒙古地质图及地质资料的移动介质和电脑等,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麻烦。如购买了古董、化石等物品,须在蒙古有关部门办理出口手续。一些有特别许可的商店也可为其出售的文物办理出口证书。
经由蒙古扎门乌德口岸入境的务工人员,蒙健康防疫部门有时会查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建议来蒙务工人员事先办妥上述证明并视情接种疫苗。
蒙古海关咨询电话:976-18001281
蒙古海关总署值班电话:976-11350049
居留入籍
一、居留
外国公民入境蒙古后,应在抵蒙后48小时内日内,由为其提供住宿的公民、商业实体或组织向蒙古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移民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公民可向移民局等审批机构申请居留许可。视签证不同,居留许可期限从1至5年不等,可延期限从6个月至3年不等。
来蒙务工应持有蒙古劳务类签证而非旅游或投资类签证,并且只能从事签证所规定的行业,如持“C1”签入境的外国公民只能从路桥、建筑行业。持工作签入境人员抵蒙后用工单位须及时到蒙古劳动和福利服务总局缴纳外国工人“岗位费”,并到移民局办理居留许可。具体事宜可咨询蒙古驻华使领馆或蒙古移民局。
二、国籍
蒙古不承认双重国籍。外国公民如申请加入蒙古国籍须先退出原国籍。
申请加入蒙古国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经济来源;了解蒙古人民风俗习惯、官方语言、蒙古国宪法等,并在提出加入国籍申请前在蒙古境内常住满五年,且无犯罪记录。若成为蒙古公民,该公民与外国之间的关系不应损害蒙古国的名誉和利益。
蒙古法律对在蒙古出生的儿童国籍问题表述如下:(一)父母双方均为蒙古公民,其子女无论是否在蒙古境内出生均具有蒙古国籍。(二)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外国籍的,其在蒙古国境内所生子女具有蒙古国籍。如子女在外国出生,由父母签署书面协议选择子女国籍。(三)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无国籍人士,其所生子女无论出生何地均具有蒙古国籍。(四)蒙古境内父母不详的儿童具有蒙古国籍。(五)在蒙古境内常住的无国籍父母在蒙古所生子女年满16周岁后,可自愿申请并取得蒙古国籍。(六)无国籍人士收养的未满16周岁的蒙古儿童具有蒙古国籍。
详情可咨询蒙古国移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