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公约》将在中国与蒙古国之间生效实施。《公约》将继续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11月7日起,蒙古国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蒙古国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蒙古国和中国驻蒙古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中国送往蒙古国使用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将不再办理中方和蒙古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改为办理附加证明书。中国外交部是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或各地方外办相关网站查询。
三、自11月7日起,我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对于蒙古国出具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请向蒙古国主管机关申办附加证明书(具体参考信息见附件2)。
四、根据《公约》规定,一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公文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办妥蒙古国附加证明书不代表该公文书必然被中国用文单位接受。建议您事先向中国用文单位了解其对外国公文的格式、内容、时限、翻译等具体要求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1.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名单
2.蒙古国附加证明书办理信息
驻扎门乌德总领馆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1
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名单
(共31家)
安徽省、重庆市、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四川省、山东省、上海市、陕西省、云南省、浙江省、甘肃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长春市、哈尔滨市、宁波市、济南市、青岛市、深圳市
附件2
蒙古国附加证明书办理信息
蒙古国由其外交部领事司对文书进行认证,并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办理流程和要求:
一、下列人员(下称“客户”)提出认证文书的申请:
(一)文书所有者,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
(二)若客户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
(三)文书上签名人本人。
二、客户按照提出认证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息属实、完整的“附加证明书”公民申请表或“附加证明书”法人申请表;
(二)需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附加证明书的缴费单据;
(四)需认证的文书为高校毕业证书的,应提交授予该毕业证书的教育机构证明该毕业证书是客户本人所有的证明;是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或证明的,需负责教育的相关行政单位出具确定客户本人所有的证明。
(五)翻译至文书使用地官方语言的翻译件。(需进行公证)
三、客户需证明自己有权办理认证。在确定客户身份时,领事司将通过公民填写的申请表上内容以及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或与上述文件有着同等效力的文件,法人申请表上内容以及该企业文件、法人登记证或与上述文件有着同等效力的文件进行确认。必要时,将让客户提供附加证明文件。
四、需认证的文件应当适用于公约,由蒙古国大呼拉尔、或直接向大呼拉尔报告工作及其设立的机构、蒙古国政府、部门、机构、蒙古地方行政单位、检法机关、各教育机构等签发的或出具的,经公证员或有公证权限之人所公证的,并且必须自己清晰、未修改、签名及印章清晰的。
五、客户应当在每份需要进行认证的文件上提出申请并承担每份材料的服务费及电子服务费。
六、在文书复印件或翻译件上办理附加证明书时,需事先将文书复印件或翻译件进行公证,同时提供文书原件为进行核对验证。在此情况下,仅根据文书复印件或翻译件上公证签发附加证明书。文书颁发/签发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无需事先公证。
七、在国家电子服务统一系统E-Mongolia平台、快速服务点获取的文书,不要求公证其原件,但需翻译至文书使用地官方语言并将复印件和翻译件进行公证。客户有义务事先对上述文书上二维码进行扫描,并确认信息真实、无误。
八、客户可自行前往领事司、通过官方邮递公司或以线上形式办理附加证明书。在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时,需在申请表上明确注明接收附加证明书的形式。若通过回邮形式接收,应当写明详细收件地址,同时附上回邮时产生邮寄费用的缴费单据(券)。认证完毕的文书在送至邮递公司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由该邮递公司负责。
九、领事司在收到文书认证申请之日起3(叁)个工作日内,通过比较核对信息数据库中签名、印章和文书上签名、印章或标识,如果信息一致则签发对于该文书的附加证明书。
十、对于文书上签名、签名人信息、印章样式不在数据库中,文书有修改痕迹的、文书内容或签名、印章不清晰的,以及客户未按照本程序中第二条规定提供认证所需材料的情形下,领事司有权要求文书颁发、签发机构、主体或提出申请的客户提供附加信息、说明或相关证明。相关机构、主体有义务在2(贰)日内向领事司提供所要求的附加信息、说明或证明文件,在此情形下,附加证明书签发日将顺延2(贰)个工作日。对于客户而言,无具体时间要求。
十一、领事司根据本程序第九条规定无法核实文书上签署人和印章时,将拒绝签发认证并告知客户。客户应当根据拒绝理由对违规行为进行补救措施。
十二、附加证明书仅在公约成员国使用的基础上签发,因此客户有义务对明确提供文书使用地国家的信息。
十三、附加证明书标题应当用法文书写,其他内容应当以蒙文和英文书写。附加证明书签署人应当为领事司司长,领事司司长缺席时,由副司长签名,加盖印章。
十四、附加证明书应该在不被损坏的形式附在文书中,若文书有多个页面时应当附在首页中。进行附加证明书认证的文书每一页都应当由领事司加盖印章、标识进行认证。
十五、附加证明书号根据签发顺序以及年份开始连续编码。例如:2010/01等。
十六、领事司按照下方模版对文书认证基础上签发的附加证明书进行登记。
(上述内容为译文,具体办理要求和法律规范应当以蒙文原文为准,请访问如下网址:https://legalinfo.mn/mn/detail?lawId=16531968087781&showType=1,关于附加证明书收费标准、邮寄方式等,请访问:https://consul.mn/services/6。如在蒙古办理附加证明书环节有任何疑问,请直接询蒙古国外交部领事司,其联系方式如下:地址:Peace Avenue 7А, Ulaanbaatar 14210,电话:70082222,电子邮箱:dep10@mfa.gov.mn,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6:30。)